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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5年高职升本科公共课考试考试规则

来源:2exam.com 2015-3-13 8:14:43

北京市2015年高职升本科公共课考试考试规则

    一、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四、考生进入考场,除可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直尺、标准化考试模板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考试期间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在监考员的指导下正确粘贴个人信息条形码(日语、法语科目答题纸不用粘贴条形码)。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不再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试题答案要全部写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要按答题卡上注意事项所列要求作答。
    八、考生在答题卡上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规定答题区域外作答,也不准在答题卡上任何地方做任何标记。选择题的答案须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日语、法语科目除外),非选择题的答案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区域以内作答,不能使用其它颜色墨水笔答题,不能使用涂改液、胶带,否则答题无效。
    九、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
    十、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先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员检查无误并允许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考试材料从上至下按照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员收齐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不得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十三、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已阅读《考试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对其中的内容已充分理解,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其中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接受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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